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芳蘭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訴外人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存有新台幣(下同)53萬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則於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可得受之利益為53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