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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告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芳蘭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訴外人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存有新台幣(下同)53萬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則於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可得受之利益為53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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