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宋兆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 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5 萬648 元,補繳裁判費用2 萬951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確認之訴之被告,是否應追加郁晟興業有限公司,亦請一併研究)。 二、請提出宏成營造與郁晟興業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到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