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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藍家慶

  • 當事人
    宋兆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宋兆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 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5 萬648 元,補繳裁判費用2 萬951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確認之訴之被告,是否應追加郁晟興業有限公司,亦請一併研究)。 二、請提出宏成營造與郁晟興業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到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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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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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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