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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
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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