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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告
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銀
被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97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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