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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告
辛德安
被告
陳振豐
被告
賴賜深
被告
賴其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劉雪鳳
被告
陳國隆
被告
林俊先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蕭清彰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被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即蕭炳煌
被告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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