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辛德安 陳振豐 賴賜深 賴其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劉雪鳳 陳國隆 林俊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蕭清彰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 被 告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即蕭炳煌 被 告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