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原告
- 王寶羚
- 被告
- 振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良巍
- 被告
- 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進發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異議)僅繳納部分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繳納117,10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