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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告
王寶羚
被告
振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巍
被告
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異議)僅繳納部分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繳納117,10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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