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昌當鋪即王仁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悅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惠隆
- 即被告
-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焜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隆等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32,4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