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壯元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5 月23日民眾日報第9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25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謝仁順 │臺灣銀行 │102年4月5日 │422,700元 │AG0000000 │ │ │ │即富順企業社│潮州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