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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翁世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興東藥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永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5 月10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1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國仁醫院  │第一銀行  │101年8月31日│15,600元  │DB0000000 │    │
│    │鍾瑞嶂    │屏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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