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馬玉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1 年12月18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2 年6 月18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文玲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001 │四海食品原│臺灣中小企│101 年8 月│42,840元 │AC0000000 │ │ │ │料有限公司│業銀行 │31日 │ │ │ │ │ │郭裕仁 │屏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