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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 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 年度除字第 9號

聲請人
叶光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迦勒
訴訟代理人
沈秋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1 年8 月1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商業│101年1月16日│ 209,000元  │AZ0000000 │    │
│    │銀行潮州分行│銀行潮州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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