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 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 年度除字第 9號
- 聲請人
- 叶光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迦勒
- 訴訟代理人
- 沈秋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1 年8 月1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2 年2 月1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合作金庫商業│101年1月16日│ 209,000元 │AZ0000000 │ │ │ │銀行潮州分行│銀行潮州分行│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