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金世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宜昌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2 年4 月9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2 年10月9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 │001 │唯隆企業有限│臺灣銀行屏東│102 年3 月31│488,832元 │AB0000000 │ │ │ │公司張美子 │分行 │日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