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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逸銘穗豐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簡逸銘 債 務 人 穗豐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穗豐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蔡文忠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27萬元及新臺幣18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103 年5 月24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222,545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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