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
- 債權人
-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萱
- 債務人
- 余秋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611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率│││(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001 │490,000元 │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 │週年利率5%│├──┼───────┼───────────┼───────┤│002 │492,000元 │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 │週年利率5%│├──┼───────┼───────────┼───────┤│003 │300,000元 │自民國103年5月31日起 │週年利率5%│├──┼───────┼───────────┼───────┤│004 │51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28日起 │週年利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