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 債權人
- 莊素卿
- 債務人
- 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