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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債權人
莊素卿
債務人
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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