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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債 權 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乾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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