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 債權人
- 譚聰岳即傑宏企業行
- 債務人
- 大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重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