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 債權人
-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林
- 債務人
-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耀慶
- 債務人
- 鄒政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捌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