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20號

聲請人
新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利英
相對人
彭德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420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101年2月2日 │300,000元 │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WG0000000 │ │├──┼──────┼───────┼──────┼──────┼─────┼──┤│002 │102年5月6日 │400,000元 │102年5月6日 │102年5月6日 │WG0000000 │ │├──┼──────┼───────┼──────┼──────┼─────┼──┤│003 │103年1月10日│300,000元 │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10日│WG0000000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