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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慶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 請 人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相 對 人 林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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