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
- 原告
- 勝億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誠
- 被告
- 進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昭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