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福爾摩莎蝴蝶生態園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徐月美
- 被上訴人
- 良甫植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鄞良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亮晨即精赫企業行
- 即原告
- 許貴香
- 即原告
- 吳柏璋即佳原行
- 即原告
- 李維倫即大順起重工程行
- 即原告
- 宗曄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淵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寄存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期間應在同年3 月16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4月27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逾期上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