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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號

上訴人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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