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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仁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
  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
  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
  摺等證明文件。
2.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3.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4.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7.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8.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民國101 年6 月17日起至103 年
  6 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
  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
  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9.聲請人曾任隆助商行、明立企業社及林仁雄自營計程車行負責
  人,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上開商號確切歇業時間為何?如聲請
  清算前5 年內尚有營業活動,請陳明平均每月營業額、於聲請
  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
  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
  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
  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無法獲有固定收入?及無固定收入狀
  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
  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
  金額及原因。
2.積欠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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