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凃春生謝濰仲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7號

再審原告
阮文興
再審被告
弘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1,208 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 元。惟本件係屬勞工提起之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本件再審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為3,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