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7號
- 再審原告
- 阮文興
- 再審被告
- 弘光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1,208 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770 元。惟本件係屬勞工提起之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本件再審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為3,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