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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8號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告
王中興
法定代理人
王湘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龍即大成洗衣店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8,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912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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