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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告
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正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並請提出被告翁正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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