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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告
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被告
翁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17245 號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15,350元,並於同年3 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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