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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告
張金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被告
湛藍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竺陵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告
陳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卅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爭點:㈠原告之雇主為誰?㈡民法之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有何過失行為?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㈢勞基法59條之雇主補償責任:依偵查原告所陳,是因指揮怪手後退而跌入未加蓋集水井,所受傷害是否該當職業災害?㈣已有農保而未投勞保之賠償責任?是否已罹2 年時效?㈤何規定之請求項目及其數額?㈥原告因本件傷害,受佳和、湛藍公司及陳金良各給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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