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新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並已於同年月6 日、4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