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葉秀鳳
- 被上訴人
- 琉球鄉靈山寺
- 法定代理人
- 許姚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