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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凃春生陳威宏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訴人
葉秀鳳
被上訴人
琉球鄉靈山寺
法定代理人
許姚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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