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 被告
- 東興大理石加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鍾富鈞
- 被告
- 東大禾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貫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