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張世賢
- 上訴人郭登勝、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登勝 右上訴人與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3 年重訴字第4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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