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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撤銷債權讓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告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訴訟代理人
鄒政和
被告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訴訟代理人
洪錫鴻律師
被告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被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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