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 年5 月8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3 年9 月8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 ├──┼──────┼──────┼───────┼──────┼─────┼──────┼──┤ │001 │上海商業儲蓄│上海商業儲蓄│102 年12月13日│1,200,000 元│0000000 │交通部台灣鐵│ │ │ │銀行屏東分行│銀行屏東分行│ │ │ │路管理局餐飲│ │ │ │ │ │ │ │ │服務總所 │ │ ├──┼──────┼──────┼───────┼──────┼─────┼──────┼──┤ │002 │上海商業儲蓄│上海商業儲蓄│102 年12月13日│1,300,000 元│0000000 │交通部台灣鐵│ │ │ │銀行屏東分行│銀行屏東分行│ │ │ │路管理局餐飲│ │ │ │ │ │ │ │ │服務總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