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姜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當庭裁定命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原告本件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