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良計同 訴訟代理人 陳緒仁 被 告 振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秋聯 訴訟代理人 洪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為越南國籍國民,是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振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為搬運物品從事勞動之員工,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向被告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惟被告公司否認兩造間訂有勞動契約,是原告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工資等。經查,若依原告主張成立,則兩造間契約履行地係在本國,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本件應適用之準據法為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律。 二、原告起訴主張: 伊在越南與仲介公司簽訂受僱於被告公司之勞動契約,惟自民國100 年7 月21日來台,即至漢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林公司)工作,伊因不識中文,直到最近才知道並非至被告公司工作,而是在高雄漢林公司工作,至於被告公司與漢林公司關係為何,伊不清楚;再者,伊平日工作時間為13至13.5小時、週六工作時數平均亦達13.5小時,週日則加班一整天,另國定假日除春節年休5 日,全年未休假,故已逾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之法定工作總時數,且未照同法相關規定給予休假,竟繼續安排工作,被告均未依同超過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被告積欠伊如附表所示之平日加班費新台幣(下同)321,740 元、週六加班費137,298 元、週日加班費121,316 元、國定假日未休假加班費57,758元及工作滿一年特別休假加班費14,799元,扣除被告已發給之每月平均加班費138,558 元,合計534,182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34182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計算百分之5 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依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原告自100 年7 月21日來台後,即至漢林公司工作至102 年6 月14日為止,是以,原告既自承實際係受漢林公司之指示,並為漢林公司提供勞務,且由漢林公司付給其薪資,則兩造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民法第482 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換言之,受僱人於勞時契約有效期限內,有為雇主提供勞務之義務。又一般學理上咸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⑴、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⑷、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之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而判斷實不宜拘泥於形式究係採用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應從勞務提供之型態及報酬之勞務對價性及關連因素來觀察後為綜合之判斷。綜上所述,由決定勞雇關係之從屬性(是否基於被告指揮監督下勞動)、勞健保之負擔方式及報酬之勞務對價性、關連因素等三者合併觀之。 ㈡、經查,原告自承其自100 年7 月21日來台後,即至位於高雄市大寮區之漢林公司工作,工作內容係受漢林公司人員指示等情(見本院卷第11頁、第94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顯非在被告公司組織內,服從被告公司指揮監督,故原告與被告間無人格上從屬性;再者,原告復稱其每月工作薪資由漢林公司給付,且依其所提出薪資條上亦為漢林公司(見本院卷第16至32頁、第94頁),則前揭薪資條應係原告為漢林公司之營業勞動,而受報酬之勞務對價性,非未被告公司勞動,與被告公司亦無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故,因原告未能證明兩造間確實曾簽訂勞動契約,再依上揭實質勞務契約標準判斷,兩造間確無勞動基準法上所稱勞動契約。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勞動關係,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加班費,尚屬無據,應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兩造間無勞動契約存在,故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加班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渠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附表: ┌───────┬──────────────┬─────┬──────────────────────────────────────────────┐ │ 請求項目 │ 請求期間 │請求金額 │ 計算式 │ ├───────┼──────────────┼─────┼──────────────────────────────────────────────┤ │平日加班費(每│100 年7 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72,565元 │(23週×5 日)×【(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72,565元 │ │日加班時數:17│共163 日即23週,每週以5 日計│ │ │ │:30-23 :00,│算 │ │ │ │故每日以5.5 小├──────────────┼─────┼──────────────────────────────────────────────┤ │計算) │101 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172,380元 │(52週×5 日)×【(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72,565元 │ │ │共365 日即52週,每週以5 日計│ │ │ │ │算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同年3 月31日│43,095元 │(13週×5 日)×【(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43,095元 │ │ │共91日即13週,每週以5 日計算│ │ │ │ ├──────────────┼─────┼──────────────────────────────────────────────┤ │ │102 年4 月1 日至同年6 月13日│33,700元 │(10週×5 日)×【(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33,700元 │ │ │共74日即10週,每週以5 日計算│ │ │ ├───────┼──────────────┼─────┼──────────────────────────────────────────────┤ │週六加班費(平│100 年7 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31,576元 │23×【(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72,565元 │ │均工作時間為13│共163 日即23個週六 │ │ │ │.5小時,故扣除│ │ │ │ │2 小時法定工時├──────────────┼─────┼──────────────────────────────────────────────┤ │,以11.5小計算│101 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75,036元 │52×【(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72,565元 │ │) │共365 日即52個週六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同年3 月31日│16,055 元 │13×【(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43,095元 │ │ │共91日即13個週六 │ │ │ │ ├──────────────┼─────┼──────────────────────────────────────────────┤ │ │102 年4 月1 日至同年6 月13日│14,631元 │10×【(74.5元/ 時×1.33×2 小時)+(74.5元/ 時×1.66×3.5 小時)】=33,700元 │ │ │共74日即10個週六 │ │ │ ├───────┼──────────────┼─────┼──────────────────────────────────────────────┤ │週日加班費 │100 年7 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27,416 元 │23×596元/日×2 倍=27,416元 │ │ │共163 日即23個週日 │ │ │ │ ├──────────────┼─────┼──────────────────────────────────────────────┤ │ │101 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65,104元 │52×626元/ 日×2倍=65,104元 │ │ │共365 日即52個週日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13日│28,796元 │23×626元/日×2倍=28,796元 │ │ │共165日即23個週日 │ │ │ ├───────┼──────────────┼─────┼──────────────────────────────────────────────┤ │國定例假日加班│100 年8 月11日至101 年8 月10│28,161 元 │14日×74.5元/時×2倍×13.5小時=28,161元 │ │費 │日,計有19日,扣除春節休5 日│ │ │ │ │,共14日。 │ │ │ │ ├──────────────┼─────┼──────────────────────────────────────────────┤ │ │101 年8 月11日至102 年6 月13│29,597元 │14日×78.3元/時×2倍×13.5小時=29,597元 │ │ │日,計有19日,扣除春節休5 日│ │ │ │ │,共14日。 │ │ │ ├───────┼──────────────┼─────┼──────────────────────────────────────────────┤ │工作滿一年,應│原告於100 年7 月21日到職至10│4,172元 │7日×78.3元/時×2倍×13.5小時=14,799元 │ │有七日之特別休│1 年7 月20日止,工作滿一年。│ │ │ │假,應休未休之│ │ │ │ │加班費 │ │ │ │ │ │ │ │ │ │ │ │ │ │ ├───────┴──────────────┴─────┴──────────────────────────────────────────────┤ │備註: │ │1.100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故日薪596元,時薪74.5元。 │ │2.101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18,780元,故日薪626元,時薪78.3元。 │ │3.102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19,047元,故日薪634元,時薪79.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