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村山彰一、李適維
- 原告佳能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幣叁仟零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債 權 人 佳能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山彰一 債 務 人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適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幣叁仟零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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