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潘蔡美鳳即鑫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