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陳碧丹
- 債務人
- 碩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編號│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率│││(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001 │972,000元 │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週年利率6%│├──┼───────┼──────────┼───────┤│002 │794,060元 │自民國103年7月10日起│週年利率6%│├──┼───────┼──────────┼───────┤│003 │874,350元 │自民國103年7月31日起│週年利率6%│├──┼───────┼──────────┼───────┤│004 │730,800元 │自民國103年8月11日起│週年利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