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債務人
- 俊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慧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