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債 權 人 莊素卿 債 務 人 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