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陳美鈴即極樂世界禮儀用品社 陳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