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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52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陳美鈴即極樂世界禮儀用品社

      陳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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