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賴昌榮、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代 理 人 賴昌榮 債 務 人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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