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瀧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庠菘
債務人
郭芃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