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林慶文
- 債務人
- 瀧灞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庠菘
- 債務人
- 郭芃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