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
- 債權人
-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一
- 債務人
- 星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就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