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債 權 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乾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