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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
    唐胤朝徐東光即上豪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債 權 人 唐胤朝 債 務 人 徐東光即上豪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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