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債務人
- 正億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梅蘭
- 債務人
- 賴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正億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5月31日,邀同另債務人賴福順、洪梅蘭為連帶保証人向聲明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0 元及2,500,000 元整共計新臺幣5,000,000 元,約定至107 年5 月31日按月平均繳納本息,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原證一)。
(二)詎債務人正億企業有限公司於自103 年5 月14日起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退票記錄,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明人本金新臺幣2,589,652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正億企業有│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 │ │ │0000000 元│限公司、洪│7 月1 日起 │ │ │ │ │ │梅蘭、賴福│ │ │ │ │ │ │順 │ │ │ │ ├──┼─────┼─────┼──────┼──────┼───────┤ │ 002│新臺幣 │正億企業有│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 │ │ │0000000 元│限公司、洪│7 月1 日起 │ │ │ │ │ │梅蘭、賴福│ │ │ │ │ │ │順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正億企業有│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 元│限公司、洪│7 月1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梅蘭、賴福│ │ │百分之10,逾期│ │ │ │順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正億企業有│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 元│限公司、洪│7 月1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梅蘭、賴福│ │ │百分之10,逾期│ │ │ │順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