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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重輝

  • 原告
    譚聰岳即傑宏企業行
  • 被告
    大興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債 權 人 譚聰岳即傑宏企業行 債 務 人 大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重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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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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